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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街**号)。2012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区域内,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瓶。具体如下:

1、2019年3月2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前坨里4号楼4门楼下,盗窃蓝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3月29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红霞里28号楼4门楼道内,盗窃蓝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19年5月14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红霞里22号楼4门楼道内,盗窃黑色澳玛牌电动自行车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00元。

4、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惠阳里4号楼3门楼道内,盗窃蓝白色相间科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0元。

5、2019年6月3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金谷里7号楼2门楼道内,盗窃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6、2019年6月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红霞里20号楼1门楼道内,盗窃绿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无法进行价值鉴定)

7、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铁坨里15号楼3门楼道内,盗窃棕色澳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0元。

8、2019年7月28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红霞里2号楼2门楼道内,盗窃白色澳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60元。

9、2019年8月21日日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宜春里7号楼3门楼道内,盗窃黑色雷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10、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坨南里2号楼北侧,盗窃白色、粉色相间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20元。

11、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八仙里35号楼1门门前,盗窃紫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无法进行价值鉴定)

12、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惠阳里38号楼4门1楼楼道内,盗窃蓝色瑞恩斯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0元。

13、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宜春里27号楼1门门前,盗窃红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80元。

14、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宜春里37号楼1门楼道内,盗窃粉色澳玛牌电动自行车电瓶一块,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0元。

15、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宜春里25号楼1门门前,盗窃红黑色相间飞鸽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16、2019年11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四平里24号楼南门1楼楼道内,盗窃红色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17、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九龙里56号楼3门楼道内,盗窃银白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车丢弃于滨海新区汉沽八仙里南二段11号门前。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57元。

18、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瑞田里1号楼4门楼道内,盗窃黄色踏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0元。

19、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红霞里1号楼4门门前,盗窃黑色新速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47元。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购车发票、行驶证、网购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扣押、搜查、辨认笔录;5、估价鉴定意见书;6、作案现场视频监控录像;7、被告人董某某的多次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学民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视频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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