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垫江县**镇**路**号,现住垫江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8月31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16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4年3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7年7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1月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吸毒人员晏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董某某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在垫江县怡家丽景酒店8310房间交易。同日15时许,董某某前往上述地点将一小包净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16时许,董某某独自离开房间。次日1时许,晏某某、杨某某在上述房间被民警查获,经尿检呈阳性。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5.怡家丽景酒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检察官助理:曹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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