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7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原***小区事务管理组组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乙、葛某丙、陈某甲、葛某丁、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某某,被告人葛某某担任本市***街道***社区***小区事务管理小组组长。被告人葛某某多次纠集被告人葛某丙、葛某乙、陈某甲、葛某丁、周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串通投标、寻衅滋事、诈骗、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妨害作证等多起恶势力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葛某某任人唯亲,排除异己,拉拢培养亲信,通过拉票、贿选、打击报复等非法手段连任村事务管理组长,大搞一言堂,长期把持村级基层政权,安排卢某甲、楼蕾、王某某等人担任村民代表。不配合街道工作,不顾街道任命文件,安排王某某担任村委。被告人葛某某利用手中权力为团伙成员谋取利益、提供荫庇,将卫生清理、整治等村工作私自交给兄弟葛某乙等人负责。被告人葛某乙、葛某丙、陈某甲、葛某丁、周某某等人对被告人葛某某的安排、吩咐,言听计从、随叫随到,欺压百姓,通过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追逐、辱骂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团伙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1、2013年2月16日,陈某甲妻子胡某甲驾车回到***街道某某村,经过杨某甲牛家时,刮擦了来拜年的亲戚潘某某的车子,经双方协商,胡某甲赔偿人民币3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后胡某甲将此事告诉丈夫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听后心生不快,遂到杨某甲牛家滋事。被告人陈某甲到杨某甲牛家后,上前质问为何要赔偿,同时抓住被害人潘某某的衣领。被害人潘某某将被告人陈某甲推开,致其倒地。陈某甲堂弟陈某乙见此情形,冲上前殴打被害人潘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甲亦冲上去,被杨某甲牛等人拦下。后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被告人葛某某,让其带人过来帮忙。后被告人葛某某和傅某甲(另案处理)、杜某某等人来到现场,杨某甲牛某某对方某某,示意被害人潘某某等人退到屋内并关门。被告人葛某某到达现场后,扬言要殴打被害人潘某某等人,并欲冲进屋内,后傅某甲用凳子往屋内扔。杨某甲牛报警后,民警出警将被害人潘某某等人传唤调查,并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等人提出要对方赔偿并要购买鞭炮到村里燃放道歉,且威胁说不同意调解就要求拘留对方。因亲戚潘某某在自家拜年期间被传唤,杨某甲牛被迫同意。杨某甲牛赔偿被告人陈某甲6000元,并购买鞭炮到村里燃放以道歉。
2、2013年,本市***街道**工程开始施工,因施工产生的废土无处倾倒,且处置费用巨大,被告人葛某某等人遂商量寻找地方进行倾倒。后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和傅某甲等人发现位于***街道**街**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制药)北侧有一处空地,遂不顾**制药厂员工的阻拦,强行将施工产生的废土倾倒在**制药厂北侧空地,并占用至今,致公司损失23万余某某。经东阳市规划设计院勘测,被告人葛某某等人倾倒的废土总量达22014方。
3、2013年10月6日,浙江省东阳市开发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葛某某)与东阳市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承包本市**北路西侧人行道铺设工程。葛某某承接工程后,交由被告人葛某丙、周某某、葛某乙等人负责。2014年的一天,一外地人开车卸货时,将被告人葛某乙用于铺设人行道的几块地砖压坏,外地人愿意照价赔偿,但被告人葛某乙等人要求以600元/块的价格赔偿,任某甲上前劝说让外地人买回相同的地砖,但被告人葛某乙不同意。后被告人葛某乙纠集了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被告人周某某到达现场后,抓住任某甲的衣领并言语威胁。围观群众被害人葛某戊见此情形,上前劝说,被告人周某某便拿铲子无故殴打被害人葛某戊背部,后被人劝开。
4、2017年8月,国网浙江东阳市供电有限公司对**线**路延伸项目进行施工。当施工至***村时,被告人葛某某等人以施工未经村里同意为由,指使被告人葛某乙等人进行阻拦,致使停工半个多月。施工单位负责人卢某某为顺利施工,被迫与被告人葛某某谈判,签订协议补偿***小区1万元。后因该款项需要对公支付,未进行支付。
5、2016年3月29日,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东阳市**街(**路至**街)埋设燃气管道。同年8月,工程施工至***村村口。被告人葛某某见村口挖开用于埋设煤气管道的沟,便以施工没有经过村里同意为由进行阻拦,同时安排被告人葛某乙和葛某己、葛某庚等人进行巡逻阻止施工。因出行不方便,村民周某某遂想将沟回填。被告人葛某乙出来阻止,并与周某某等人争吵。被告人葛某丁持撬棒到场滋事,后被村民劝止。数天后,被告人葛某某指使被告人葛某丙、葛某乙等人将已经埋设的煤气管道挖出,欲用工具将管道砸破,但未果。后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丙、葛某乙等人将泥土填到管道后埋回。
6、被害人任某乙在本市***街道**北路唐某某村红绿灯附近经营**大药房。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害人任某乙的岳母到对面被告人葛某丙经营的洗车店门口的路边晒太阳。被告人葛某丙看到后,认为老人会影响店里做生意且有安全隐患,于是到药房找到被害人任某乙,希望他把老人搀扶回去。被害人任某乙于是到洗车店门口劝说岳母回去,但未果。被告人葛某丙见老人不肯离开,遂叫被告人葛某丁开一面包车,倒车停到药店门口,将门口堵住,欲影响药店正常经营。后被害人任某乙后将岳母劝回,并劝说被告人葛某丙将车挪走,但未果。后经楼蕾劝说,被告人葛某丙叫被告人葛某丁将车开回。车开回后,被告人葛某丙又将自己的老母亲搀扶到药店,意欲影响药店做生意,后被劝回。
7、2017年下半年,***村上报获批村部分村民的宅基地,后联村干部叶某某发现部分村民有未拆旧房某某房等违章建房的情况,遂向国土所反映。国土所的工作人员被害人吴某某核实后,告知被告人葛某某违法建房的情况,被告人葛某某不理会并发短信“明天我带人来找你,你无情,别怪我无义”进行威胁。次日,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丙、葛某乙到国土所的办公室内对被害人吴敬佩进行辱骂。
8、葛某辛和被害人张某甲均为本市***街道**北路**店的员工。2018年4月22日16时10分许,葛某辛和被害人张某甲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葛某辛先上前推搡并挑衅被害人张某甲,双方继而互殴。后葛某辛出去叫人准备报复,并联系了被告人葛某丙、葛某乙、葛某丁等人,称与张某甲打架,让其过来帮忙。鱼某某服务员被害人陈某丙珍见葛某辛离开去叫人,遂叫被害人张某甲躲到厨房侧面的巷子。被告人葛某丙到达鱼某某后,见葛某辛脸上有血,便从餐桌上拿起两套餐具往地上砸,砸伤了被害人陈某丙珍的脚部。后被告人葛某丙与葛某辛在鱼某某后面的小巷找到被害人张某甲,遂用拳头、磨刀石、木棍等物对其进行殴打。
当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葛某乙等人到达鱼某某,被告人葛某丙打人后也走到鱼某某门口。陈某丙珍说打人是不对的,被告人葛某乙便上前无故用脚踢陈某丙珍,被告人葛某丙又上前追骂陈某丙珍。被害人陈某丙珍躲到厨房后,被告人葛某丁、葛某乙、葛某丙等人又到厨房,威胁被害人陈某丙珍不要乱讲话,否则要收拾她。当天,被告人葛某丁纠集了侯某某、于某某、杨某乙等3人到鱼某某,欲帮忙参与打架,后到现场帮助撑场面。
公安机关出警后,将被害人张某甲等人传唤。当日16时36分许,葛某某到达鱼某某。当晚,葛某辛妻子王某某、姐姐葛某癸,葛某丙妻子任某丙等人到鱼某某,扬言如不妥善处理,鱼某某就不能继续经营下去,并骂了被害人陈某丙珍。2018年5月5日,经双方调解,被害人张某甲赔偿葛某辛10800元,陈某丁平分别补偿被害人张某甲、葛某辛医药费3000元、4000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2018年5月29日,本市***街道办事处收到葛某某的举报材料,因部分内容涉及被告人葛某丙,街道工作人员通知葛杨某丙、被告人葛某丙到街道核实情况。当天,街道工作人员任某丁、赵某某等人对葛杨某丙谈话后,葛杨某丙走出谈话室,刚好碰到被告人葛某丙。被告人葛某丙即上前去追逐并欲殴打葛杨某丙,后被任某丁等人劝止。后葛某子、葛某丑、任某戊、任某甲等人来到现场,葛某某、葛某乙、陈某甲等人亦来到现场,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葛某丙又冲上前去推任某甲,被任某丁等人劝止。
10、2018年6月17日晚,葛某寅开车带父亲葛某卯回家,经过葛某辰家时,发现他家的车子停在路边,影响通行。葛某卯遂下车到葛某辰家跟葛某辰说,希望下次可以停边上一点,但双方协商不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乙等人来到现场,被告人葛某某电话联系葛某丙过去帮忙。葛某乙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处理。后葛某丙纠集了张某乙平、马某某等人乘车到达***村。因被告人葛某某曾交代要教训一下被害人任某甲,被告人葛某丙等人下车后,即开始寻找被害人任某甲,欲教训他。因村民提醒,被害人任某甲躲到他人家中,后被告人葛某丙等人满村子的到处找,后被害人任某甲被迫报警处理。
二、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2013年1月15日,东阳市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街道**工程招标公告,工程规模土石方136125方,临时道路15800平方米,40厘米塘碴回填,工程投资约192万元。投标主体要求为***街道**社区**居民(以身份证登记为准)。
因不符合投标主体要求,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和傅某甲(已逮捕,另案处理)、傅某乙、张某丙、张益某甲、朱某甲龙等人进行串通,由朱某甲龙出面借取**村民朱某乙等人的居民身份证,以**村村民的名义报名参加投标,统一制作标书投标、交纳保证金。
经投标,由朱某乙中标,中标价为1878336元。后朱某乙与东阳市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878336元,工期从2013年2月25日至3月26日,合同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朱某乙,委托代表人葛某某。因追加工程款等,2014年1月3日,该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2475435元。中标后,上述7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入股比例分红。同时葛某某与朱某甲龙签订委托书,朱某甲龙全权委托葛某某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以及履约事宜。
三、妨害作证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6日,朱某甲龙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葛某某要求支付合伙承包工程分红款。2017年1月17日,该案开庭。开庭前,被告人葛某某得知傅某甲、傅某乙等人要出庭作证,于是联系被告人葛某丙,让其叫人把傅某甲等证人拦住,阻止他们到法庭作证。后被告人葛某丙纠集了魏某某、谢某某、胡某乙等人到法院门口拦截。傅某甲、傅某乙、张某丙等人到法院后,被告人葛某丙等人即上前拦截,并言语威胁企图阻止出庭作证。朱某甲龙叫来法院保安后,被告人葛某丙等人被迫离开现场,后傅某甲等人进入法院出庭作证。
四、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3年某某,被告人葛某丙在本市城区**路**号**楼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13年年初的一天晚上,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葛某丙的赌场赌博,当天参赌人员赌资7万余某某。参赌过程中,王某乙输钱,被告人葛某丙向某某提供赌资20万余某某。
五、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6年8月,本市***街道唐某某村发布村综合楼租赁投标公告,后被告人葛某丙到现场了解情况,但未投标,亦无其他人投标。同年10月,被害人施某某告诉任某己自己有投标意向,于是唐某某村再次发布投标公告,底价为24万元/年。
2016年10月20日投标当日,吕某某、被害人施某某、被告人葛某丙参与投标。投标之前,吕某某妻子卢某乙中标**村综合楼,便告诉吕某某无需再投标唐某某村综合楼,吕某某遂放弃投标。被告人葛某丙得知后,拉拢吕某某让其称自己仍要参与投标。后被告人葛某丙将被害人施某某叫到楼梯拐角处,称自己和吕某某均要参与竞价,以恶意抬价为要挟,向被害人施某某索要5万元。被害人施某某考虑到自己在唐某某综合楼处刚投资的奶茶店需要继续经营,怕被恶意抬高租金,被迫同意支付。后被告人葛某丙放弃参与竞价,被害人施某某以24.1万元中标。当日,被害人施某某支付给被告人葛某丙5万元。
六、诈骗、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5年2月,被告人葛某丙与傅某甲商量利用诈赌工具到赌场赌博的方式获利,傅某甲又联系了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丙表示同意,且到**市场购买了定制的扑克牌、装有摄像头的手机等诈赌工具。后被告人葛某丙和傅某甲、王某丙一起到葛某丙家中,由王某丙演示诈赌工具。成功后,约定由被告人葛某丙负责把诈赌用的扑克牌放到赌场,由王某丙具体实施诈赌,所得王某丙分四某某,傅某甲和被告人葛某丙分六成。2015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葛某丙将诈赌用的扑克牌放置到本市***街道**村老年协会**经营的棋牌室,当天王某丙到上述棋牌室,利用诈赌工具参赌,赢得5万元。王某丙分到2万元,被告人葛某丙和傅某甲分到3万元。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葛某丙再次将诈赌的扑克牌放置到上述棋牌室,当天下午王某丙到该棋牌室,利用诈赌工具参赌,赢得1万余某某。王某丙赢钱后准备下庄时,被发现诈赌,其他参赌人员遂将王某丙的赌资拿走,并将人扣下。后王某丙联系傅某甲称自己诈赌被发现,希望前来解救。傅某甲于是联系虞某某、傅某丙、楼某某等人,上述人员持刀、棒球棍等进入赌场威胁其他参赌人员,将王某丙救出。当天,被告人葛某丙回到棋牌室,将藏有诈赌工具的衣服取回。
当晚,被告人葛某丙让被告人葛某丁到任某己的棋牌室查看情况,被告人葛某丁遂开车前往。经过棋牌室门口时,潘某某的弟弟潘某某某敲了车门,被告人葛某丁遂开车回家。后被告人葛某丙、葛某乙、葛某丁、周某某等人持铁锤、木棍等物,前往任某己的棋牌室,将被害人潘永强打伤。事后,被告人葛某丙和任某己赔偿被害人潘永强4万元。
2019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抓获被告人葛某某。同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社区***抓获被告人葛某乙。2019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路**楼员工宿舍抓获被告人葛某丙。2019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青山头村抓获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路**烟酒超市抓获被告人葛某丁。2019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村消防队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程核算资料、账本等物证、书证;
2、证人厉某某、葛某巳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乙、葛某丙、陈某甲、葛某丁、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丙伙同他人以威胁等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葛某乙、葛某丁、葛某丙、周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随意追逐、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被告人实施之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丙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丙实施的妨害作证的犯罪和被告人葛某某、葛某乙实施的其中一起寻衅滋事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善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电话135*******)、葛某乙(电话138*******)、葛某丙(电话132*******)、陈某甲(电话139*******)、葛某丁(电话131*******)、周某某(电话139*******)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1册、账本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