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葛留利,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留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杨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至2月11日期间,被告人葛留利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利用防控疫情物资口罩紧缺的行情,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群里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王某某在看到被告人葛留利微信群发布的信息后,多次向被告人葛留利以每个2.3元的价格购买普通一次性口罩,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人葛留利支付人民币共计32290元,被告人葛留利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后向被害人王某某提供了虚假的快递单号,并将部分货款用于还账、日常开销等。
另查明,被告人葛留利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被告人葛留利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葛留利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留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留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留利在全国疫情期间利用疫情防控物资紧缺行情实施诈骗,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葛留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留利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鑫
检察官助理:蔡月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留利现被取保在宿迁市宿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895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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