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葛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葛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蒙城县****院内南门附近行驶至北门门岗。该院内日常允许社会公众车辆通行。经鉴定,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5.9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葛某的户籍信息等;
证人证言:证人母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葛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被告人葛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检查情况;
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飞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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