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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葛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583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村**庄**号。被告人葛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葛某酒后驾驶浙******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路**五里庄)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葛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润松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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