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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甲职务侵占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5311987********,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辩护人任汝平,浙江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葛某某担任浙江嘉兴******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人事部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审核工资造册职务之便,私自更改每月工资总表及公司工资系统内数据,虚造廖某某、胡某某等十名已离职员工及赵某某等三名未入职的人员工资,累计侵占公司钱款113.6万余元,用于个人偿还欠款、挥霍及网络赌博等。

该公司发现后,被告人葛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取款记录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乙、姜某某、陈某某、张广保、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累计113.6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新强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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