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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甲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五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甲在经营安吉县某某家庭农场期间,因其饲养产蛋鸡有1400余只出现呼吸道疾病。2020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葛某甲在明知产蛋鸡不能喂食多西环素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鸡死亡,仍给该1400余只产蛋鸡喂食从葛某乙处购买的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连续喂食三天,至2020年3月10日该批产蛋鸡共计产鸡蛋1391斤,价值13910元,在未销售前被安吉县农业农场局风险排查制止,后该批鸡蛋移送无害化处理。

安吉县农业农村局就涉案鸡蛋分别于2月28日、3月10日、3月25日三次共六批次移送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2月28日送检的鸡蛋中多西环素实测数据为38.7 ug/kg,3月10日送检的鸡蛋中多西环素实测数据为48.4ug/kg,3月25日送检的4批鸡蛋检测结果为多西环素实测数据分别为: 41.8ug/kg,88.8ug/kg,37.6ug/kg,148ug/kg。检验结论为:多西环素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个人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葛某乙、祁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葛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在明知产蛋鸡不得使用含有多西环素药物的情况下,仍然投喂该药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甲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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