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6月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葛某甲在家中因琐事与其妹妹葛某乙发生争执,将葛某乙按倒在地并用木棍、砖头击打头部,致葛某乙颅骨骨折,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葛某甲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砖头、衣服等;
2.书证:120派车登记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葛某丙、葛某丁等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建文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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