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葛某甲申请成为小手指棋牌代理,创建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葛某乙、葛某丙、周某某等人在平台以三阿磨形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每局收取房费3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1-1.3元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葛某甲以每颗0.53元左右的价格从微信号“XSZQ****”处购钻31000元,抽头渔利6万余元,个人获利1.5万余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葛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充值记录、“小手指棋牌大放送”图片、前科情况核查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葛某丙、葛某乙、周某某、许某某、陈某某、曹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锦秀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1806771****)。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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