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06号
被告人葛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庄**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9时许,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大兴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带领辅警潘某某在瑶海区和平路与雨山北路交口章小郢附近执勤时,发现一辆白色上汽大通商务车(车牌:皖******)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王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葛某甲熄火下车配合调查,葛拒不配合。王某某遂呼叫增援,后民警刘某某、辅警葛某乙与彭某某驾驶巡控381警车至现场,葛某甲突然驾驶车辆逃离了一百多米,被王某某等人追上,要求其停车熄火下车,葛某甲拒绝下车并一直拨打电话,王某某将葛从驾驶位上拉下,再次警告葛配合调查并要求其交出手机,葛拒不交出,民警拿手机时,葛用嘴咬民警的手臂和手背并大喊大叫,当民警控制葛双手时,葛用手乱抓乱挠,用脚乱踢,致王某某、刘某某、葛某乙身体多处受伤。民警将葛按倒在地,葛谎称自己怀孕,民警立刻拨打120,在救护车赶到后葛又称自己没有怀孕,后被民警带至大兴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及伤情照片、工作证明及警官证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葛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