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70号
被告人葛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沭阳区板块负责人,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9日由沭阳县公安局决定并由该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沭阳区“团长”,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9日由沭阳县公安局决定并由该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沭阳区“团长”,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史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由沭阳县公安局决定并由该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10月间,张某甲(已判刑)利用其担任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沭阳区总监的身份,无视国家金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利用公司搭建的“**甲”、“**乙”平台,采取高额返息为诱饵,持续采用吸收新投资款用于兑付老投资款收益的方式,以“投资”理财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微信传播等方式向许某甲、季某某、张某乙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被告人史某甲、蒋某甲、葛某甲明知上述情况,仍积极宣传平台投资政策、讲解投资方式、登记投资等,蛊惑他人投资。现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丙存款12万元,造成损失11.89万元;
2.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刘某甲存款9万元,造成损失9万元;
3.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甲存款5万元,造成损失5万元;
4.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许某甲存款18.2万元,造成损失9.55万元;
5.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甲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6.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孙某甲存款5万元,造成损失1.75万元;
7.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谭某某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5.75万元;
8.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华某某存款9.39万元,造成损失5.8万元;
9.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胡某甲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3.55万元;
10.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季某某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4万元;
11. 2017年1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蒋某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12.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乙存款19.8万元,造成损失6.785万元;
13.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胡某乙存款10.2万元,造成损失4.2万元;
14.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郁某某存款26.6万元,造成损失17.6万元;
15.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吴某甲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16.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叶某甲存款5.1万元,造成损失2.4万元;
17.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唐某某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18.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乙存款4.2万元,造成损失4.2万元;
19.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房某某存款49.5万元,造成损失28.6万元;
20.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沈某甲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3.63万元;
21.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史某乙存款35.175万元,造成损失2.525万元;
22.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丁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23.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史某丙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0.895万元;
24. 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孙某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25.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项某甲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26.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戈某某存款5.1万元,造成损失4.65万元;
27.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单某某连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2.45万元;
28.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沈某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29.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姜某甲存款9.6万元,造成损失4.55万元;
30.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印某某存款7.1万元,造成损失4.2万元;
31.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乙存款14.55万元,造成损失6万元;
32.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梁某某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0.9万元;
33.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司某甲存款6万元,造成损失2.2万元;
34.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徐某甲存款9.5万元,造成损失5.1万元;
35.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仲某甲存款5.55万元,造成损失3.75万元;
36.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徐某乙存款60万元,造成损失16万元;
37.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38.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丁存款8.1万元,造成损失4.45万元;
39.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甲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5.15万元;
40.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姜某乙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5.15万元;
41.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葛某乙存款12.095万元,造成损失0.955万元;
42.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章某某存款8.7万元,造成损失3.35万元;
43.2017年7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孙某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44.2017年5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戊存款8万元,造成损失3万元;
45.2017年5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蒋某丙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1.85万元;
46.2017年5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蒋某丁存款12万元,造成损失12万元;
47.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蒋某戊存款3.1万元,造成损失2.45万元;
48.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戊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49.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茆某某存款1万元,造成损失1万元;
50.2017年3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叶某乙存款26.75万元,造成损失16.85万元;
51.2017年4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项某乙存款4.5万元,造成损失2.25万元;
52.2017年5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丙存款10.85万元,造成损失3.495万元;
53.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孙某丁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54.2017年5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己存款15.9万元,造成损失10.75万元;
55.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仲某乙存款26万元,造成损失25.6万元;
56.2017年4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乙存款7万元,造成损失7万元;
57.2017年3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汤某甲存款22万元,造成损失16.6万元;
58.2017年9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己存款3万元,造成损失3万元;
59.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魏某甲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60.2017年1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仲某丙存款100万元,造成损失100万元;
61.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乔某甲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2.55万元;
62.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任某某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1.3万元;
63.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邱某某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2.2万元;
64.2017年9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耿某某存款5万元,造成损失5万元;
65.2017年3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宋某甲存款80万元,造成损失51.8万元;
66.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于某某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0.65万元;
67.2017年5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丙存款173.1万元,造成损失112.4万元;
68.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袁某某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5.3万元;
69.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丁存款4.1万元,造成损失4.1万元;
70.2017年4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蒋某己存款22.97万元,造成损失15.75万元;
71.2017年5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丁存款10.97万元,造成损失3.98万元;
72.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孙某戊存款36.5万元,造成损失23.5万元;
73.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冯某甲存款8.5万元,造成损失7.15万元;
74.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戊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0.65万元;
75.2017年8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陶某甲存款4.1万元,造成损失2.75万元;
76.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司某乙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3.8万元;
77.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陶某乙存款45.3万元,造成损失24.85万元;
78.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相某某存款3.1万元,造成损失1.15万元;
79.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林某某存款14.7万元,造成损失8.45万元;
80.2017年4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葛某丙存款12.2万元,造成损失5.85万元;
81.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宋某乙存款5.3万元,造成损失4.95万元;
82.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己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83.2017年8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庚存款3万元,造成损失2.1万元;
84.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辛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3.9万元;
85.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黄某甲存款14.7万元,造成损失9.15万元;
86.2017年2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壬存款8.4万元,造成损失5.35万元;
87.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吴某乙存款1万元,造成损失0.55万元;
88.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曹某某存款5.1万元,造成损失1.1万元;
89.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庚存款50万元,造成损失20万元;
90.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蒋某庚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2.9万元;
91.2017年8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顾某某存款5万元,造成损失3.65万元;
92.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丑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1万元;
93.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尹某某存款28万元,造成损失24.05万元;
94.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倪某某存款6万元,造成损失5.55万元;
95.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叶某丙存款15.5万元,造成损失10.95万元;
96.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周某甲存款5.1万元,造成损失5.1万元;
97.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姜某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98.2017年5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徐某丙存款99.6万元,造成损失15.38万元;
99.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赵某甲存款3万元,造成损失2.78万元;
100.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辛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101.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周某乙存款4.2万元,造成损失3.75万元;
102.2017年4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庚存款43万元,造成损失31万元;
103.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周某丙存款12.6万元,造成损失10万元;
104.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辛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8万元;
105.2017年8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壬存款11.6万元,造成损失8.15万元;
106.2017年6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卢某甲存款30.6万元,造成损失17万元;
107.2017年2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乔某乙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27.14万元;
108.2017年8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钱某某存款23万元,造成损失18万元;
109.2017年2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冷某甲存款40万元,造成损失20万元;
110.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黄某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111.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齐某某存款6.4万元,造成损失4.1万元;
112.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叶某丁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5.5万元;
113.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赵某乙存款3.1万元,造成损失1.75万元;
114.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壬存款20万元,造成损失14.15万元;
115.2017年2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冷某乙存款15.95万元,造成损失3.13万元;
116.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癸存款8万元,造成损失1.1万元;
117.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魏某乙存款12.95万元,造成损失7.5万元;
118.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徐某丁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12万元;
119.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赵某丙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12万元;
120.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丁某甲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121.2017年2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冷某丙存款27.1万元,造成损失13.28万元;
122.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戊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123.2017年6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刘某乙存款26.25万元,造成损失20.6万元;
124.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丁某乙存款5.85万元,造成损失3.3万元;
125.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范某甲存款5.1万元,造成损失3.1万元;
126.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范某乙存款11.4万元,造成损失6.6万元;
127.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尚某某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128.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己存款8万元,造成损失4万元;
129.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子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130.2017年7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马某甲存款8.4万元,造成损失2.65万元;
131.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汤某乙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2.65万元;
132.2017年4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徐某戊存款14.8万元,造成损失13.65万元;
133.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廉某某存款5.65万元,造成损失2.7万元;
134.2017年5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马某乙存款33.7万元,造成损失20万元;
135.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癸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3.1万元;
136.2017年5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孙某己存款4.65万元,造成损失4.4万元;
137.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孟某某存款7.8万元,造成损失6.55万元;
138.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丑存款6.75万元,造成损失6.3万元;
139.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寅存款7.8万元,造成损失6.3万元;
140.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秦某某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3.55万元;
141.2017年4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癸存款62.65万元,造成损失15.1万元;
142.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胡某丙存款9.5万元,造成损失7.5万元;
143.2017年6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卯存款18.55万元,造成损失10.03万元;
144.2017年9月到2017年10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文某某存款21.75万元,造成损失21.55万元;
145.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许某乙存款6.2万元,造成损失4.7万元;
146.2017年8月到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孟某某存款7.8万元,造成损失6.55万元。
147.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姜某丁存款47.4万元,造成损失18.44万元;
148.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姜某戊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2万元;
149.2017年8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姜某己存款9.5万元,造成损失4.25万元;
150. 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周某丁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151. 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杜某某存款2.2万元,造成损失2.2万元;
152.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丑存款7.75万元,造成损失2.95万元;
153.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庚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8万元;
154.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丁某某存款9.5万元,造成损失5.43万元;
155. 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冷某丁存款13.7万元,造成损失8.75万元;
156. 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肖某某存款3.1万元,造成损失2.45万元;
157.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冷某戊存款5.1万元,造成损失4.2万元;
158.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冯某乙存款38万元,造成损失18万元;
160.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辛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2.7万元;
161.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吴某丙存款28.8万元,造成损失18.85万元;
162.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李某庚存款2万元,造成损失1.55万元;
163.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董某某存款6万元,造成损失2.4万元;
164.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乔某丙存款20.13万元,造成损失6.44万元;
165.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仲某丁存款13.6万元,造成损失6.1万元;
166.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陈某子存款2.55万元,造成损失1.9万元;
167.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壬存款17万元,造成损失8.42万元;
168.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癸存款13.45万元,造成损失7.25万元;
169.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卯存款18.55万元,造成损失10.03万元;
170.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文某某存款21.75万元,造成损失21.550万元;
171.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卢某乙存款4万元,造成损失1.3万元;
172.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宋某丙存款14.7万元,造成损失7.95万元;
173.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宋某丁存款8.2万元,造成损失3万元;
174.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常某某存款4.2万元,造成损失3.55万元;
175.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王某子存款8万元,造成损失5.5万元;
176.2017年9月,张某甲等人采用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张某辰存款4.2万元,造成损失4.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张某乙、胡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广飞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甲、蒋某甲、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