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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Z60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0********,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到**镇**村**街李某某家中,从二楼楼梯口靠西墙桌子上一个灰色的皮包内盗走1200元现金。

2020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再次到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放置在一楼柜子旁黑色皮包内的钱包里面的350元现金和一副玉质吊坠及三枚银质耳钉盗走,经鉴定,被盗吊坠及耳钉价值人民币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值的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笔录: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及对葛某某家进行搜查的情况;

6.视听资料:被告人葛某某实施盗窃时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飞

检察官助理:张亚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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