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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非法经营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6月,明知郭某某(另案处理)欲开设赌场,仍通过微信方式帮忙联系,向其销售赌博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8000元。

被告人葛某某于2021年1月6日主动到辽源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赌博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群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辽源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葛某某63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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