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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非法经营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杜某某、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合伙的加工假烟窝点(位于襄城县山头店镇寺门村一废弃的厂房内)加工芙蓉王、利群、玉溪等品牌假冒卷烟共计51件。经襄城县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卷烟共价值48466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伟召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押襄城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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