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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尉某某*****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下午,尉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根据上级下发线索在葛某某家排查时发现其在院内菜地里种植罂粟1020株,当日葛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葛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葛某某无违法犯罪的情况;(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葛某某到案的情况;(4)铲除经过、现场视频证明被告人葛某某种植的罂粟被发现、查获、铲除、清点等情况;(5)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葛某某种植的罂粟苗1020株的情况;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家院内种植罂粟幼苗,被民警当场查获时清点共1020颗罂粟苗的情况;同时证明其种植的目的是为了将罂粟幼苗当菜吃,罂粟种子是其在村河边捡拾的罂粟壳的情况.4.鉴定意见: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证明葛某某种植的植物幼苗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02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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