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5日16时许, 因债务纠纷葛某某伙同“胖冲”等人开车强行将张某某带到饶阳**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葛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多处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哲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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