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21959********,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秦桂侠,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座**室,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理财平台名义向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并承诺回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投资款。经审计,被告人葛某某向于某某等29名被害人吸收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147170元,尚欠本金人民币84045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关于**理财公司有无金融许可证的复函、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明细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丽
检察官助理:董晓萌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害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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