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0231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农民,住该村。2008年4月28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2019年7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拜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在拜泉县**乡**村5、8屯东南沟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上述林地面积为31.5亩。
经侦查,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乡**村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乡**村经济损失6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拜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村栽树费用说明、票据、2018年春季造林验收表、苗木价格说明、赔偿款收据;
2.证人于某甲、于某乙、李某甲、李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拜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葛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拜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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