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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号。被告葛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7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苏M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M****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兴化市**街道**工业园区**镀锌厂内,因疏于观察,撞到被害人朱某某,致朱某某死亡。经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开放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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