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号。被告人葛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被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冒充鞍钢员工身份,以销售各种含贵金属废料、西门子PLC模块和显示器等名义,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3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葛某某向被害人祝某某谎称出售西门子PLC模块和显示器,以支付定金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祝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500元。
2.2020年1月5日至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冒充鞍钢员工身份,向被害人郭某某谎称出售含贵金属废料,以支付定金、快递费、母亲生病需用钱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8400元。
3.2020年2月5日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冒充鞍钢员工身份,向被害人戴某某谎称出售西门子PLC模块和显示器,以支付快递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3月7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向被害人邹某某谎称出售西门子PLC模块,以支付运费、支付宝延时支付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6000元。
5.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葛某某冒充鞍钢员工身份,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出售西门子PLC模块和显示器,以支付定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3600元。
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健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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