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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9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山东省临沂市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葛某某在其本人朋友圈发布虚假的低价销售五金器材的信息及照片,被害人与之联系并付款后,葛某某采取不发货并失联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用于个人消费。现将查明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号的家中向其转款2450元,次日张某某又向其转款970元,共计转款3420元;

二、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的被害人徐某某向其转款3240元;

三、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葛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的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转款78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葛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葛某某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补充材料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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