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53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原系宝安区**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网格员,于2018年8月4日离职。后葛某某以帮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及学生转学手续为由进行诈骗。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葛某某以帮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诈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4000元,后以帮忙办理学生转学手续为由诈骗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葛某某以帮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诈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葛某某以帮忙学生转学手续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800元、2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葛某某以帮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诈骗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19日15时许,侦察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广场负一楼物业管理处将被告人葛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蔡某某、马某某、叶某某、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谅解书对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萍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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