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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葛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号,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初,被告人葛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快手app直播售卖老酒,被害人观看直播后向葛磊咨询后,葛磊将自己事前拍摄的陈年老酒照片、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转给自己用来购买的老酒定金据为己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

2018年10月7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320元。

2018年10月16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600元。

2018年10月23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孟某某人民币8550元。

2018年12月,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毛某某人民币2200元。

2019年7月10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张某乙人民币3000元。

2019年8月28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张某丙人民币3100元。

2020年3月9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李某某人民币9400元。

2020年3月9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800元,后葛磊向杨某某寄出一瓶黄盖剑南春、一瓶低度五粮液、一瓶淡雅郎酒。

2020年3月9日,葛磊以售卖老酒的名义,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后葛磊在地摊购买了两瓶同名酒寄给了马某某。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葛磊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磊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磊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葛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腾

检察官助理:李宇白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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