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67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周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2019年4月28日至同年5月27日;第二次:2019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12日;2019年9月21日至同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葛某某使用微信号hs***svg(昵称:0°c)添加了黑名单里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号(微号:xiaolong****,昵称:小龙)。随后,葛某某佯装成女性与周某某谈男女朋友,后称其朋友要去国外读书出售房产,以二人日后一起生活需要住房为由,建议周某某与其共同出资购买。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葛某某所使用的hsvghsvg微信号分多次共转80.7万余元。葛某某将80.7万元从微信号hsvghsvg上提现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62284802281******)中,并且将周某某的微信号拉入黑名单。其中34.39万用于购买房屋。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家属于2019年3月10日退还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八十一点七万元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山娜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