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镇**村,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葛某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花园**号楼一车库内经营蔬菜销售门店期间,谎称自己拥有蔬菜种植基地,推出“私人定制蔬菜农场认领”投资项目,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签订《合作认领协议(私人定制蔬菜农场认领方案)》,以收取投资款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13人投资款共计23万元。被告人葛某某将骗取的投资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日常开支。2019年1月,被告人葛某某关闭该蔬菜门店、更换联系方式后外出务工,致使被害人陈某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合作认领协议、微信截图等;2.证人陆某某、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姬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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