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88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葛某某在担任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本市白某某**街**路**号**房)电商部**主管期间,利用其管理专用财务账号资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该公司款项合计人民币21307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志良
检察官助理:效博妍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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