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葛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5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及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2016年1月1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广明,天津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葛某某利用其为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天津市滨海**建筑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将该公司的400万元人民币转账并占为己有,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多次联系葛某某索要该款均遭拒绝,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纳税信息表;
6.承包合同、结算单;
7.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黑双龙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五册及卷外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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