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21,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县**镇**011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县**镇**009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19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汉族,大学本科,住江西省宜春市**市**乡****外组52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到同年同月25日,临时羁押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汉族,大学本科,住江西省赣州市**县**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到同年同月22日,临时羁押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虞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汉族,大学本科,住广东省深圳市**区*****10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8日到同年同月25日,临时羁押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葛某、宋某某、宋某甲、王某、李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葛某某、唐某某(未到案)伙同葛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王某、宋某甲、葛某、宋某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雪狼网络有限公司”、“深圳飞鸿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闲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博创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为组成为开设赌场犯罪成立的客服、技术、推广、财务等部门建立稳定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稳定的人员分工,以商丘、砀山、新密、道县、沛县、徐州、宿州、萧县等地为目标,开发、推广商丘麻将、砀山麻将、道县麻将、新密麻将、萧县麻将、砀山麻将(3D版本)、商丘麻将(3D版本)等多款赌博(APP)软件,通过上述软件运营发展推广员(代理商)和普通游戏会员,通过向推广员(代理商)和普通游戏会员出售赌博房卡的形式抽头渔利,该通过组织、指导推广员(代理商)组建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实现参赌人员间的通讯联络、赌资结算,最终完成了开设赌场的全部犯罪过程。
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该“公司”发展代理级别的玩家达785人,通过售卖普通麻将房卡抽投渔利总金额为27***981元(贰仟柒佰******佰捌拾壹圆),通过售卖3D商丘麻将、3D砀山麻将抽水所得75**91元(柒拾伍万***佰玖拾壹圆)。
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葛某甲在该“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负责客服部日常工作(客服部职责为组织指导下级代理建立微信群、管理下级代理、梳理赌博平台运营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反馈至技术部)并负责租赁员工居住房屋、开通服务器网络、购置办公用具、电脑等开设赌场所需的软硬件设施。2018年4月份,葛某甲全面主持该“公司”3D商丘麻将、3D砀山麻将研发、推广,工资发放、服务器租赁、办公用品购买、人员考勤等全面工作,葛某甲在该“公司”共发展代理级别的玩家达785人,累计参与抽头渔利达818591元(捌拾壹万捌仟伍佰玖拾壹圆)。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宋某甲作为技术人员在明知该“公司”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参加该“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研发、运行、维护3D商丘麻将、3D砀山麻将等赌博软件的行为,该“公司”从中抽头渔利566551.35元,其中李某某、王某、宋某甲各得工资约20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葛某作为客服部人员在明知该“公司”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为该“公司”招募、发展赌博软件平台推广员(代理员),管理赌博软件平台,在线解答平台运行问题、协助保障赌博平台正常运行等工作。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宋某某在参加该“公司”期间,该“公司”累计参与抽投渔利达11005151.85元,得工资约4万元,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葛某在参加该“公司”期间,该“公司”累计参与抽投渔利达20067732.85元,得工资约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甲、葛某、宋某某、宋某甲、王某、李某某、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葛某甲、李某某、王某、宋某甲、宋某某、葛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宋某甲、宋某某、葛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建生
李乾坤
附:1.被告人葛某某、葛某甲、李某某现羁押虞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宋某甲、宋某某、葛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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