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在邳州市**镇**村,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3000余元。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葛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8月18日,葛某某在邳州市**镇**村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葛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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