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县人,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12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葛某某先后来到莒南县**镇**村、**村、**村、**花园社区、**村、**村,使用弩弓发射自制的毒针的方式,实施盗窃7次,共盗窃家养狗10只,价值共计4704元。其中,第五、七起盗窃行为系未遂。
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葛某某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饲养的黑色牧羊犬1只,价值500元。
2、2019年中秋节后,被告人葛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韩某某饲养的土狗2只,价值共计780元。
3、2019年中秋节后,被告人葛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崔某甲饲养的白色土狗1只,价值520元。
4、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葛某某来到莒南县**镇**花园社区**附近,盗窃被害人胡某某饲养的黑色线狗1只,价值1500元。
5、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葛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使用弩弓发射毒针射击被害人王某乙饲养的白色土狗后,因被人发现,未能将射中的狗带走。经鉴定,被毒针射中后死亡的白色土狗价值234元。
6、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葛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王某丙饲养的白色狮子狗1只,价值260元;盗窃被害人崔某乙饲养的土狗1只,价值390元;盗窃杨某某饲养的土狗1只,价值260元。
7、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葛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使用弩弓发射毒针射击被害人张某某饲养的白色土狗后,因狗跑走,未能将射中的狗带走。经鉴定,被毒针射中后死亡的白色土狗价值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格认定书;现场指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前科查询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甲、韩某某、崔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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