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号,住保定市满城区**村**号。200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葛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玉兰花园施工工地一栋楼房的二楼,将王某某放在铁架上的腰包盗走。被告人葛某某取出腰包内的手机试着用图案给手机解锁,发现手机微信里有钱,其以王军祥身份从王某某妻子处骗取了王军祥微信支付密码,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转到葛某某本人微信1800元钱,而后用此手机微信支付160元钱购买衣服2件,之后又用该手机注册京东帐号,用王某某微信付款5388元从网上购买手机一部。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葛某某收到从京东购买的手机后到十方商贸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巩金友。葛某某盗窃的手机经保定市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葛某某供述、王某某、巩某某等人证言、被盗手机微信收付款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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