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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葛某某在东海县**街道**路**超市,采取趁周围无人之机将商品藏入衣服口袋或者母亲刘某某包内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3次,共窃得汤臣倍健健力多氨糖软骨素钙片4盒以及土猪排骨、雨润前腿猪肉等商品若干;经价格认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9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到东海县**街道**路**超市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汤臣倍健健力多氨糖软骨素钙片(100片装)2盒;经价格认定,被盗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58元。

2.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葛某某到东海县**街道**路**超市内,采取上述方式窃得汤臣倍健健力多氨糖软骨素钙片(180片装)2盒;经价格认定,被盗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730元。

3.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葛某某伙同母亲刘某某(已治安处罚)到东海县**街道**路**超市内,采取上述方式将超市土猪排骨1.802kg、雨润牌前腿猪肉0.806kg、妙管家牌强效洁厕液1瓶、冰蕊牌84消毒液1瓶、双鹿牌极能电池2板等商品盗走,尚未走出超市大门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经价格认定,被盗商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06元。

归案后,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盗商品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部分被盗商品物证照片;

2.东海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章某某、刘某某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5.被告人葛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6.东海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

7.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等笔录;

8.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超市现场监控、出警执法记录仪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9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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