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76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在萧山区**镇**村**店门口,窃得被害人侯某某的废旧汽车配件60余斤。
2、2020年4月8日早上,被告人葛某某在萧山区**镇**村**店门口,窃得被害人侯某某的废旧汽车配件30余斤。
3、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葛某某在萧山区**镇**村**汽修店门口货车上,窃得被害人宋某某的废旧汽车配件10余斤。
4、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葛某某在萧山区**镇**村**汽修店门口货车上,窃得被害人宋某某的废旧汽车配件30余斤。
5、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在萧山区**镇**村**汽修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宋某某的废旧铁制汽车发动机2只。经鉴定两只发动机价值600元。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桂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葛某某与桂某某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启栋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1515829****)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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