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葛某某,又名葛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4********,汉族,文盲,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村; 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1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 2月27日,在安阳县铜冶镇站前街畅响音乐吧,葛某某盗窃一辆粉红色奥斯踏板电动车、黄鹤楼牌香烟2盒。
2、2020年4月17日,在林州市大菜园菜市场北边,葛某某在张某某蔬菜批发门市部内盗窃1200元现金。
3、2020年5月27日夜间,葛某某翻墙进入安阳市钢花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菜市场内,在李某某摊位盗窃100来元钱。
4、2020年6月8日夜间,葛某某翻墙进入安阳市钢花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菜市场内,在李某某摊位盗窃六十多元钱,在李某甲摊位盗窃现金100多元钱。
5、2020年6月15日夜间,葛某某再次翻墙进入安阳市钢花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菜市场内盗窃,被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抓获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威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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