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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33号 

被告人葛XX,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葛XX行至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玉鼎广场小龙坎店内,将小龙坎店内吧台抽屉钱包内的2700余元盗走。

2、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葛XX行至镇平县玉鼎广场半糖网吧内,将被害人王XX的一部黑色苹果X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的价格为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葛XX现在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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