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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公诉刑诉〔2014〕67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 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67********,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卢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4年1月23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情况下,擅自雇用本村居民孙某某、葛某甲,在其本人对门林坡上采伐栎类林木290棵,折合立木蓄积13.8548立方米。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葛某某到卢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葛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国

2014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卢某某。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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