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06年1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14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沂南县公安局孙祖派出所罚款贰百元;2014年2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4年8月18日因故意伤害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李某某以白色东风标志301汽车为抵押从葛某某处借款5万元,扣除利息6000元实际交付4.4万元。到期后,李某某未归还借款。2016年7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葛某某为讨要欠款,将李某某从沂南县砖埠镇西岳庄开车拉至沂南县**镇**村其家中,后与胡某某、孙某某等人开车拉李某某到蒙阴县城欲将李某某购买的鲁******/鲁*****挂号重型牵引车卖掉,卖车未果后于当日下午20时许又开车将李某某拉至沂南县****宾馆一房间内,限制李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葛某某还对李某某殴打恐吓,非法拘禁至21日下午17时许李某某以鲁******/鲁*****挂号重型牵引车为抵押签订借款协议、将6万元交付葛某某后,葛某某才将李某某放回,非法拘禁3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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