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山东省阳谷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阳谷县****镇**村农民,住**村**号。因犯**罪,于2014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阳谷县***村***擅自经营电镀作坊,给养家禽的铁笼子镀锌,后将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水直接排放到**东侧林地内无防渗措施的土沟内。2019年1月15日,阳谷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接举报依法查封了该作坊。经检测,土沟内土壤中锌含量为2830mg/kg,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4月1日,葛某某向阳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土壤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锌的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葛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