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2日20时许,在丰南区一个院内,被告人葛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夫妇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猛推刘某乙致其摔倒,造成刘某乙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该伤情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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