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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樊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9年1月份,葛某某和樊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9年12月16日23时许,葛某某与樊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葛某某以发布樊某某的裸照和不雅视频相威胁,向樊某某索要3000元,樊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葛某某转账500元。

2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17日上午,在辉县市**镇**村,樊某某和两个朋友找到葛某某,要求葛某某删除樊某某的裸照和不雅视频,双方发生争吵,后樊某某驾车离开。在辉县市**镇**屯路段,被告人葛某某驾驶车辆故意撞击樊某某驾驶的豫G*****东南牌轿车,导致樊某某所驾车辆损毁,经鉴定,豫G*****东南牌轿车损失为2545元。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赔偿被害人樊某某1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转连

检察官助理:宋  尧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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