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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某某于2014年开始将其名下位于本市**镇**大道**号的房屋出租给郑某甲、郑某乙父子用于开设宾馆,2018年5月双方因房屋租金问题发生纠纷,一直无法协商解决。2018年7月30日早上,被告人葛某某与其妻子何某甲一同前往本市**镇**大道**号房屋处,在与承租房屋地下室的何某乙进行商谈的过程中,与被害人郑某甲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葛某某使用放在路边的交通锥形桶击打被害人郑某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并将被害人郑某甲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郑某甲头皮裂伤,左第2、3、4、5前肋及左第4、5、6、7、8、9后肋骨折(八根肋骨十处骨折)。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材料、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郑某丙、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阳红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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