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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1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号**户,住址**。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葛某某来到平度市**街道**路**号**店内,持刀威胁店主李某某,抢走人民币507元。

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从葛某某处依法扣押的人民币465元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葛某某抢劫用的刀子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持凶器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良芳

检察官助理 李  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葛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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