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葛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葛某某用手机号码在闲聊软件上注册ID账号并建立名为“开心每一天”的闲聊群,先后召集多人加入该闲聊群。后被告人葛某某在名为“朋友局”的棋牌软件上充值房费,供“开心每一天”闲聊群内的成员在该棋牌软件上开房打麻将,并在每局麻将打完后根据“朋友局”棋牌软件生成反映输赢的战绩图,在闲聊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葛某某负责制定群规并管理“开心每一天”闲聊群,负责对输钱跑单的局进行赔偿和调解群内纠纷,并按群规从每局的大赢家处抽取2.5元、5元和10元不等的“房费”。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该群内共计抽头渔利108307.5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葛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葛某某于2020年6月9日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赃款10万元。
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闲聊群,利用“朋友局”棋牌软件,以充值“房费”的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葛某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的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红
检察官助理 廖倩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在原籍候审。联系电话:158837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被告人葛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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