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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54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0********,汉族,大学本科,系**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葛某某在手机“哈灵麻将”软件平台建立亲友圈(圈名:百DA盛KAI,圈ID:100807),并先后在“微信”、“闲聊”、“乡聊”等聊天软件建立群聊,后组织人员进入群聊、哈灵亲友圈以打麻将将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其通过向参赌人员收取每局1元至3元台费进行非法获利,累计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其所开设亲友圈内投注金额累计约人民币168万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葛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微信号”、“乡聊号”、“哈灵麻将”亲友圈软件界面截屏照片等,证实被告人葛某某通过上述软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的事实。

2.证人孙某某、陶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顾某某、龚某某、金某某、张某乙、丁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谭某甲、黄某某、进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微信号”、“乡聊号”、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照片,证实被告人葛某某组织他们参与网络赌博,收取台费的事实。

3.相关“哈灵麻将”账单详情、微信、乡聊账单截屏图片等,证实被告人葛某某购买房卡、收取台费的事实。

4.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丈夫葛某某利用其手机及建行卡收取台费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二份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盘数据,证实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及赌资的金额。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葛某某处扣押移动电话一部。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葛某某的到案情况。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葛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部分证实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建群等方式,开设网络赌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5万余元,赌资累计16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补充证据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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