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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某某**路**号**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建某某**村**队**号)。被告人葛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8月11日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时许,被告人葛某某等人在南京市建某某集贤街江东门小学附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过程中葛某某使用菜刀刀面拍击被害人赵某某肩部,后双方多人发生肢体冲突,致赵某某右眼上睑及左侧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某一方离开现场后,被告人葛某某持菜刀追逐赵某某等人。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葛某某在本市建某某**路**号**花园小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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