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葛某某成立山东**公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对外宣传开展“广告补贴车款”业务,在未联系到广告补贴业务的情况下,虚假承诺在“**公司”交首付款购车,“**公司”联系广告商在车身张贴广告,由“**公司”联系广告商每月给购车人发放广告补贴款1000-2000元(等同每个购车人分期付款每月还款数额,贷款分期期限及广告补贴款发放期限均为36个月)。后被告人葛某某给购车客户发放了1至6个月不等的广告补贴款。被告人葛某某向购车客户收取首付款或定金,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费,向会员收取会员费,将首付款中车辆首付款、车辆购置税、担保费用以外的其他钱款、定金、加盟费、会员费等非法占为己有。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葛某某共诈骗薄某某、范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51名客户钱款共计1061113.82元。2018年6月份,被告人葛某某逃匿。案发后,被告人葛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购车发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人沈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薄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彦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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