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葛某某将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中持证人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并重新塑封。 2019年11月4日,葛某某持变造的准驾A2型机动车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处被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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