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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大学文化,四川省富顺县人,原云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管理部部长、昆明**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合同**招标部部长,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幢**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月4日被楚雄州监察委员会对其使用留置措施。同年4月27日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楚雄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楚雄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3日指定楚雄州监察委员会管辖,楚雄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葛某某利用担任云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管理部部长及兼任昆明**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合同**招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份,被告人葛某某利用担任云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管理部部长及兼任昆明**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合同**招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中标昆明长水机场航站区改扩建飞行区场道工程第三标段项目提供帮助,收受余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利用担任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部部长及兼任昆明**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合同**招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卢某某在特种车辆设备采购招投标中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卢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5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在办公室收受卢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6年沧源民用机场特种车辆采购项目招标结束后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在昆明**酒店一房间内收受卢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3)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在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华医院)一病房外收受卢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4)2018年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结束之后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在昆明**酒店一房间内收受卢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被告人葛某某任免职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人民币汇款业务回单、收据、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单、收据、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施工招标三标段投标文件、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资格预审纪要、评估报告、重庆**建筑劳务公司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特种车辆设备采购项目、昆明长水机场经营运作组织机构相关材料、昆明长水机场、丽江机场、大理机场、芒市机场、陇川机场等相关工程材料、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签订的采购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担任云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管理部部长及兼任昆明**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合同**招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5.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葛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明伟

王文用

茅晓培

                  检察官助理:张万芹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4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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