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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受贿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昆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街**号,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街**号。因涉嫌受贿罪,经宜良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宜良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元祺,女,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良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在担任昆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部**、昆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1月更名为昆明**开发有限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94万元人民币,为相关人员在**治理相关工程项目承揽、施工、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1、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送给的共计19万元人民币以及李某某用2万元人民币购买的40多万日元,为其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2、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昆明市**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送给的20万元人民币,为其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

3、2011年上半年,昆明市**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因未能中标**治理相关工程项目,要求被告人葛某某返还所送的贿赂,葛某某基于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云南**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某某承揽、实施工程项目提供过帮助,要求姜某某向其指定的帐户(即刘某某银行帐户)转账10万元人民币,姜某某即按葛某某要求向刘某某银行帐户转账10万元人民币。

4、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云南**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赵某甲送给的存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为其在工程项目承揽、实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昆明**水产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乙出资14万元人民币为其装修住房一套,为赵某乙在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2年初,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江苏常州市**机械厂负责人许某某送给的1万元人民币,为其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1年9月,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昆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顺利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送给的1万元人民币。

8、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送给的1万元人民币,为其中标相关湿地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提供帮助。

9、2016年4月,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云南**建设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丙送给的1万元人民币,为其取得导流带项目招标代理权提供帮助。

10、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昆明**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合伙人李某某在承揽水葫芦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2016年4月收受李某某送给的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2016年5月,葛某某因其同事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调查,害怕自己被牵扯被调查,遂将该银行卡退还李某某。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作为国企高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94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受贿数额巨大。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燕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 葛某某妻子已暂交葛某某涉案款100万元人民币至宜良县纪委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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